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票据是指学院在财务收支活动中使用和保存的各种会计原始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所有二级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票据按来源分为外来票据和学院自制票据。外部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交通票据、银行结算票据等;学院自制票据包括自制收据、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劳务费用领报单等。
第三章 票据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使用财务票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真实记载和反映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等要求。
第六条 财务票据应具有合法性。财务票据使用时要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
各单位自制票据需向财务部报备,经学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财务票据应具有真实性。财务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财务票据应具有完整性。财务票据的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必须完整。
第九条 财务票据应具有规范性。财务票据填写时,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条 财务票据应具有时效性。财务票据所收的款项应及时送交学院财务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财务票据所记载的支出应及时报销,报销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收取款项时,不得擅立项目,私自印制、对外购买、借用或使用非法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款项时,需开具经学院批准的自制财务收入票据;未列入学院公示的收费项目外的各种偶发收费,送交财务部时,需提供学院领导审批同意的收费依据和材料说明。
第十二条 财务票据报销时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人签字,必须注明经费支出来源,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票据不能作为财务支出凭证予以报销。
支出票据如有遗失,需在出票单位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出具书面说明,才能作为支出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经办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税务发票报销时须提供真伪查询,未提供真伪查询或查询结果有误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
第十三条 各种会计核算的财务票据以及形成的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负责近2年内核算票据的装订、整理和查询,负责存放于学院档案室内各种会计档案的查询;负责建立收入票据管理台账,统一管理学院各种收入票据。学院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财务部门移交的会计档案。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同意,无财务部人员陪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阅、查询和借用,不得随意销毁和破坏会计档案。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财务票据的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对财务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部对财务票据负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对财务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财务票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相关制度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11月11日,湖工大工程财〔2021〕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