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经院长授权,其他院领导负责管理部分预算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六条  财务部为学院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财会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二)起草、报批、实施财务制度,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

(三)编制、报批年度预算,负责其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调控;

(四)负责年终决算。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和对全年经济活动进行分析;

(五)负责办理全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供会计信息,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

(六)负责对外争取和筹措办学经费;

(七)根据月度经费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信贷和调度工作;

(八)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进行的各种审计、检查等工作;

(九)负责与学校及学校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日常和年终与学校财务处及学校各部门间的财务结算工作;

(十)负责学院各类收费工作和全院学生各项费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学院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和收费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

(十二)负责编制、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十三)负责会计档案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工作。重要岗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的人员担任。财务部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执行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执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收入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国家奖助学金、伙食补贴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零基预算”方法,同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为加快学院发展,在控制财务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利用商业贷款。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学院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及审批程序,即:先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向财务部报送预算草案;财务部根据各单位预算草案编制学院综合预算提交院长审核与调整,对有所调整的事项下达各单位;各单位再次向财务部报送调整后的预算;财务部将调整后的综合预算报学院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和学校批准,最后及时下达各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资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以保证预算收入的实现;各单位应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为便于控制和考核学院的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财务部应建立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台账,考核、分析学院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指标的管理。对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财务部应当对学院全年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复核、更正,在数据相符、账务完整、信息一致的情况下,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学院决算由学院办公会审核后,上报学院董事会和学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团费等代办费不列入收入,应列入“代管款项”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部统一购买、发放、使用和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自行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学院财会人员或经学院财务部授权的人员收取。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资金或将资金在学院财务体外循环。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源,争取学院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和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应做好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催缴工作,保证学院收入应收尽收。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支出。

购买商品或劳务,应提供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票据。人员经费按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应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院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支出。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支出时应注明预算项目。财务部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列支数。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控制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应当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院在年度内全部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事业结余是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年终转入事业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营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支差额。年度终了,经营活动中未完成项目的经营结余结转下年,已完成项目的经营结余弥补完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转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或项目的资金。年度终了,项目未完成前,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项目,如有节余转入事业结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年度财务决算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如年终出现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用事业基金弥补,如仍不足应将差额部分转为“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下年度调账转作支出处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货币资金是指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对现金应做到按规定的限额存放保险柜、日清月结,对银行存款每月按时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四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的一种债权。有关单位或个人预支资金应按规定办理借款。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按照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的原则进行管理,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有关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可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第四十二条  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办公用品、教学用品、保洁用品和维修用品等。

材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出库等管理制度。应对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的材料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材料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材料,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建卡入库手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保管和入库、入账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取得的变价收入归学院所有。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交税金和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  借入款是指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借贷行为形成的、以偿还为条件的、并要按时支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负债,包括金融机构向学院提供的贷款等。对借入款按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二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未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结清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对应付及暂存款按诚实守信、能清则清的原则进行管理。设备和工程质保金按合同规定和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支付。

第五十三条  应交税金是指学院应交而暂时未交的各项税金,包括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财务部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金,避免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生教材款、团费等。财务部对代管款项的管理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同时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清算,应当在主办高校、投资方和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条  财务部应定期向学院办公会、学院董事会和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报表必须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情况,并进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应当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深入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变动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措施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四项经费增长及生均情况和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21226日,湖工大工程〔20129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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