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使会计电算化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保障财务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以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实务中的简称。通过会计软件输入基础会计数据,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处理,提供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等会计数据,实现数据处理的自动化。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所有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和账务软件、工资软件、住房公积金软件等会计软件。
第二章 电算化设备和软件
第四条 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要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
第五条 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会计软件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软件销售单位必须能提供会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软件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服务器等计算机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造成数据丢失,影响系统运行。
第七条 财务部应充分利用会计软件各种功能,结合通用表格处理软件,快速、准确地实现数据的查询和分析。
第三章 电算化岗位和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会计软件使用说明和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后再使用会计软件。
第九条 指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负责与软件销售单位接口,做好会计软件的设置,会计软件内操作员的新增、撤销和权限设置以及定期备份数据等基本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置电算化复核岗位,保证输入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输出的会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操作员为出纳岗位的,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制证、复核等岗位。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应有各自互不相通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应定期更改,注意保密。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时,须退出所操作的会计软件。
第十四条 已结算或已复核记账的记账凭证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为保护会计软件及数据安全,应做到:
(一)使用U盘等外部存储设备前,做好查杀病毒工作;
(二)不得运行与会计软件无关的其他软件或程序;
(三)应尽量避免连接因特网。确需使用的,须限制在可信网站;
(四)财务部以外人员不得使用财务部计算机。确需使用的,须有会计人员在旁监督;
(五)对外提供会计软件输出的数据,应按审批程序通报批准后对外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操作员应爱护计算机,保持办公室和计算机清洁,按正确的顺序开关机器,下班后应关闭电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发生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四章 电算化数据的输出与备份
第十七条 通过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等视同手工记账下会计档案,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应与会计软件内数据一致。
第十九条 定期做好会计软件的数据备份。重要的会计档案数据应备份多份,分异地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对不遵守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2年12月26日,湖工大工程〔2012〕9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