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稳定,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B42/T 2146—2023、《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654-2021、《湖北省餐饮服务鼠害防制指南》DB42/T 2147—2023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校区内所有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包含超市、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管的原则,把控物资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关键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院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院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章 食堂管理部门
第四条学院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成立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后勤保障部、学工部、各系部领导担任成员的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膳食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后勤保障部代表学院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接受处理师生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向学院推荐任命食品安全总监,成立饮食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置专职食品安全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仅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鼠虫害防制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鼠害防制清单等。
(二)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开展“日管控、周巡查、月调度”工作,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工作。
(三)负责传达、部署、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有序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培训、交流和学习。
(四)及时调查处理师生投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后勤保障部、学生工作部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增强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意识及防范意识。
(六)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各系部、辅导员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引导学生校内就餐,预防校外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 食品服务经营单位职责
第七条食品服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应资质,且依法经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对其安全经营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食品服务单位在经营生产以及劳动用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概由经营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原貌。装修或增加经营范围,必须经学院办公会审核批准。不得超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
第十条食品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
第十一条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并发出整改通知后,食品经营单位应予重视,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积极落实明厨亮灶+互联网AI智慧型管理平台建设。
第四章 食堂卫生及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堂设备与环境卫生
(一)食堂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三防设施、鼠虫害防制设施完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并配备相应的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堂环境卫生应保持壁净地洁,每日下班后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做到无蚊无蝇。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加工设备保持清洁、光亮,不得积油垢。
(四)食堂应当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蔬菜、肉类清洗,洗碗池、消毒池等不能混用。
(五)餐用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六)食堂地沟须每日打扫、冲洗,保持清洁、通畅。
第十四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处理
(一)采购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必须索证索票,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台账。
(二)采购食品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以下食品:
1、严禁采购亚硝酸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有异味、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疑似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蔬菜农残超标产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4、严禁采购、存储、加工、烹饪、销售野生动物及其肉、蛋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严禁隔夜菜存放、销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抹布、容器必须色标管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五)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每餐的各种菜应各取不少于125 克的样品留样,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 48 小时以上,并规范留样,做好台账记录。
(七)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从业食品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建立晨检制度。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进入后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售餐时间必须戴口罩、手套;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加工食品;
3、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和就餐场所内吸烟;
4、坚持每日晨检制度落实,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待身体健康恢复正常方可入职工作。
第十六条洗消管理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餐用具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用于清洗餐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
(三)接触直接入口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四)餐用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完毕,及时放入保洁柜存放。
第十七条食堂安全管理
(一)食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注重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触电、防投毒,须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保证安全生产。
(二)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仓库等食材加工、储存、售卖场所,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每日工作结束后,要有专人负责检查水、电、天然气设施设备是否关好、窗户是否关闭。做到人离开,关电、关水、关天然气。
第五章 预包装食品卫生及安全
第十八条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服务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服务单位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服务单位应建立完整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学院管理单位,迅速将问题预包装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管理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设。
第二十三条食品服务单位应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第六章 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食品服务单位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超市管理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燃气安全、消防安全、鼠虫害防制、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勤保障部定期组织学院膳食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开展“月调度”检查,饮食监督管理办公室实行“周巡查”,安全员进行“日管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落实、有回复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做好协调工作,配合市场监管,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接受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合格的,取消校内经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依据招投标文件和经营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对引进的食品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纳入食堂年度成绩和合同续签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检查、督查、指导责任,因工作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处置不当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并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不得缓报、瞒报、谎报。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品服务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向学院上报发生中毒事故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再由学院逐级报告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卫生疾控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积极配合公安、卫生疾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严格落实卫生疾控、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条建立学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