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支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事先必须向学院报告,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董事长/董事/正院级/正高职称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需报院长审批。报销飞机票时应出具电子机票,并附登机牌;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公务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理由,并报经费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目的地在省内,且因货物携带不便等特殊情况,需要自带交通工具的,应事先报经院长审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董事长、董事、正院级、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上限400元,副院级、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上限360元,其他人员上限每人每天300元;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其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的公务(或会务)活动有用餐安排的,当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班和各级党校等长期(2周以上)学习,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12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6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其培训和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联系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发生市内交通费用较多的,可据实报销(报销出租车费,车票需单独粘贴,并需说明起止地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零星杂支费
第二十一条 零星杂支费是指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订票费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二条 零星杂支费凭据据实报销,每人每次限报一份。
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习、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类工作队等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外出期间的各项补助按相应的通知规定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报销,由派出单位与接受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返校后20日内办理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确因特殊情况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超标的,由院长审批,并在票据上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补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各种原因遗失车船票,能取得因公出差与到达时间以及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证明材料且单位负责人及证明人签字,院长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对虽能证明出差,但无法确认所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火车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按普通车型票价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远城区)内办理公事(含参加会议、培训),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报销出租车费,车票需单独粘贴,并需说明每次起止地点)。在武汉市内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要求必须住宿的,住宿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第三十四条 教师带队实习,其差旅费报销按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016年3月15日,湖工大工程〔2016〕9号文件发布)
附件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省部级 (普通套间) |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注:学院董事长、董事、正院级、正高职称对应厅局级,其余教职工对应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