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院风和学风,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情节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表现,可到期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处分的毕业年级的学生,若其毕业之日处分仍未到期,可提前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学院根据其悔改表现,可予提前解除处分;若学院决定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持工作单位对其的鉴定回院办理解除处分及毕业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一)经教育有改过诚意和实际行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威胁、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对偶发事件中的当事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群体偶发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者:
1.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本校学生或者校外人员,以“评理”、“调解”为名,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视情节给予邀约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应邀者为本校学生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应邀者为校外人员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3.有辱骂、威胁、殴打等侵害学院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1000元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主动交待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合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对于被胁迫、诱骗的参与者,根据认错态度,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条 因违反学院相关规定,造成学院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损坏,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院名义,侵害学院利益,损毁学院名誉,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网线造成潜在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宿舍的;
(三)携带宠物进入宿舍,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四)私自调换房间或出租、出借床位,影响住宿秩序的;
(五)在宿舍内私自开设经营场所;
(六)私自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寝室留宿;
(七)翻越宿舍楼围墙,或翻窗入室;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
(九)在宿舍内打牌、酗酒、喧闹或乱扔垃圾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在校园室内公共场所违章用电、用火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使用规定,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二)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三)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四)编造或者传播不良信息,损害他人或相关单位名誉。
第十八条 有偷盖公章,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协议等行为,视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借贷或非法宣传、推销、代理业务、协助他人办理借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旷课第三次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含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且未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存放,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夹带纸条,偷看书籍、资料或具备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单方偷看他人答案以及开卷考试借用他人考试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互换试卷、传递答案、串通偷看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盗窃试卷或采用其他手段在考前取得试卷,或者未经允许将试卷带离考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对在其他课程考核方式中存在抄袭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对累计两次发生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代上课、代写作业等行为或发布相关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组织或者同意开展的各类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报、瞒报信息或作伪证,干扰调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在两人以上(含两人)违法违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三)在处分期限届满前再次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 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评排名班级前30%;
(二)主动检举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
(一)符合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由学生工作部与后勤保卫部会同学生所在系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汇总,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符合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的,由教务部会同学生所在系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汇总,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符合第二十八条的,由团委会同学生所在系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汇总,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九条的,由相关单位会同学生所在系将事实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汇总,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拟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复核,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六)拟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复核,学院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日。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执行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其解除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和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