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学 院”)的办学行为,确保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现人才培 养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
第 26 号令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由湖北工业大学(下称“ 学校”)和湖 北省第三内燃机配件厂联合举办、按新机制、新模式办学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校名: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校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 28 号附 1 号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探索与实践新的办学模式、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形成办学特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培养能力强、素质高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根据自身的特点及规律,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注重个 性发展,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八条 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兼办专科。
第九条 学院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就业导向设置覆盖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及相关专业。
第十条 办学规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8000~ 10000人。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章程和年度招生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学院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 质量。具体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学籍管理、毕业文凭发放等,均由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 董事会
1、组成:董事会由五~ 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申办方湖 北工业大学两~ 三名,合作方湖北第三内燃机配件厂一名,其他合作方一名,学院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两名。
2、产生方法:举办单位的董事, 由举办单位负责推荐;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后成为董事;学院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决定。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并主持全体董事会议。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可连任或提前解任,但在作出决定前推荐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4、学院董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两名以 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必须有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凡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的问题,须经多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本章程职责中的第四、五、八、十、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二、董事会的职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改革等重大事项。
5、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学年教学安排。
6、讨论并确定学院法人代表或罢免法人代表;审议并 聘任、解聘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院长;根据院长提名、审议并聘任、解聘副院长和中层管理人员。
7、审定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主要规章制度。
8、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讨论和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项目,决定人员工资或酬金标准,并实施监督。
9、依据办学宗旨,督促落实学院的各项工作。10、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汇报。
11、根据学院的情况,讨论和决定学院的合并或终止。
12 研究或讨论学院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院长的职责
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学院董事会审议。
2、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行政工作。
3.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副院长及部门负责人人选。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5.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6.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7.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
一、产生程序:学院法人代表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任期:法人代表每届任期为四年。根据情况经董事会讨论可续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时,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离任。
三、罢免程序:学院法人代表在任期间,由于自身责任导致学院发生重大事故或本人触犯法律、法规不宜继续任职时,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罢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对教师及内部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湖北工业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学院基层党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院各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依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的规定,由湖北第三内 燃机配件厂提供学院建设用地,同时将相应厂房和设备作为 学院实习基地,并在办学初期投入经费建设学生公寓和教学用房。
学院发展经费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学院董事 会通过办学收入、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和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自主筹措。
第十九条 学院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制 度进行管理。各项办学资源(含改建、新增),在学院续存期间,其产权与使用权归学院,非特殊需要,且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移其产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条 学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学院人才培养等有关、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及课酬奖金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学院按照《会计 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学院财务 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学院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分配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1.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2.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4.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确定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1.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学院发展过程中新生成的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2.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行使政策规定赋予的各项办学自主权;4.制定和实施奖惩制度;
5.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6.依法保护学院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对投入学院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章 学院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合作方时,须由合作方提出,经董事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讨论和 表决,且有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同意后,可以报请省教育厅批准,终止学院的举办。
1、国家政策变动而导致学院丧失存续依据;
2、学院资源(如:办学资金、师资、办学条件等)严
重短缺,无法正常运行;
3、生源严重不足,且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无改变可
能;
4、举办双方的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
5、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和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 院”的名称即行消亡,举办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该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用于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在学院提前终止时,如有在校学生尚未毕业, 由湖北工业大学上报省教育厅同意后负责接收,并保证继续完成学业,所需经费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由学院提出,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