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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06 作者:实验与信息中心 来源: 实验与信息中心 点击:

为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依据实验室危险源特性和实验可能导致或引发的安全风险,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激光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设备、强磁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以及从事危险性实验过程(包括:易燃易爆反应、硝化反应、金属试剂反应等剧烈反应过程或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实验项目等)。

二、实验室安全分类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特性,并结合我院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四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涉及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酿酒与食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易燃、易腐的实验消耗品及高压、高温设备。管理重点是实验过程的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及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机械设计与制造、土木工程、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主要防范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机械伤害。管理重点是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特殊设备的资质、场地、使用、人员安全管理。

(三)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是指涉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设备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语音室。主要危险源为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仪器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四)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不涉及上述实验室,其主要危险源为消防安全和水电使用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落实本实验室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

针对不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差异,按实验室危险源、实验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安全风险,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Ⅰ级实验室(固有型高度危险)是指实验室因高度危险源自身的存在产生出固有性风险,其风险等级最高,定为安全风险Ⅰ级实验室。主要包括:存放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试剂等存在固有性高度危险的实验室;存放有长时间运行的大功率充放电、高压、高能、强电、强磁等高危险设备设施的实验室。

(二)Ⅱ级实验室(使用型高度危险)是指实验室因实验活动产生高度危险,停止实验活动危险即可解除,其风险等级次之,定为安全风险Ⅱ级实验室。主要包括: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试剂实验的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开展大功率充放电、高压、高能、强电、强磁、高空、高速实验的实验室。

(三)Ⅲ级实验室(中度危险):涉及使用起重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医疗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等的实验室。

(四)Ⅳ级实验室(一般危险):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危险风险只涉及消防安全和水电使用的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原则是以实验室内具有最高危险等级的因素来认定,若出现实验室安全风险界定不明的情况,采取风险等级认定从严从上原则。

四、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实验室分类管理检查重点:规章制度、门牌信息、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工作日志和安全工作文档等。

(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要求

1.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验室应规范实验室工作日志填报工作,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周不少于2次,院级安全检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

2.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验室应规范实验室工作日志填报工作,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院级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

3.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规范实验室工作日志填报工作,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院级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2次。

4.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规范实验室工作日志填报工作,实验室所属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院级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由实验室所属单位书面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相关要求组织整改。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各单位应按照“立查立改”要求,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明确整改负责人、完成时限、整改方案、防护措施等要求。

(一)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不涉及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加强管理和不涉及可能造成人员伤害、重大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的安全隐患)时,若无法短期完成整改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实验,整改完成后,并经实验室所属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开展相关实验。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加强管理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的安全隐患)时,实验室所属单位应立即报告实验与信息中心,同时对实验室进行封闭整改,待整改完成,经实验室所属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实验与信息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再次启用。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