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维护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增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全院所有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合作办学所建的实验室。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是学院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营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和良好的校园安全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压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含科研)、保卫、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实信中心”),实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一)实信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制订、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和各系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办安全隐患整改;
5.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人员工作考核,协助涉及教职工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6.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7.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年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教务部负责督促各系部加强课程教学实验环节的安全组织保障,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实验、实践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保卫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实验室治安、消防工作;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及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协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做好实验室用水用电、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及保障工作。
(五)学院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支持、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属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四)严格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落实实验室师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和安全应急演练等安全教育工作;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物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订科学、完备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七)落实实验室的分类定级;
(八)落实实验室安全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安全管理;
(四)落实实验室设备设施、物资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台帐管理;
(五)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规范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六)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对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实验室内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按规范开展实验和操作仪器设备,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
(二)安全风险定级在Ⅲ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室,在开展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经安全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规范、有序开展;
(三)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前,需通过相关部门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
(四)实验室购置(或改造)设备设施前,经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需组织对设备设施使用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后,方可实施;
(五)实验室购置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危险性物资),需经实验与信息中心、保卫部、资产管理部、购置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核,落实储存、使用等安全条件后,方可购置;
(六)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各系部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检查,若发现房屋、设备设施、物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并落实整改工作,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前,不得违规开展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一般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将实验室的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牌,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各实验室应按规范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上墙公布;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在有关器柜、设备的醒目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
(四)各实验室应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和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到配置齐全,确保运行正常;
(五)各实验室内的设备设施、物资、工具等应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水、电、气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实验室要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工作;
(七)各实验室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各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可立行立改的隐患,应尽快落实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限期整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全周期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根据性质不同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标签标识应符合规范;
(四)实验室应根据存放和使用的危险品(管制类化学品和气体钢瓶等)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医疗用品,并保证通风、消防、喷淋等安全设施的有效使用;
(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设备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常规冷热设备是指冰箱、烘箱、电炉、电吹风等电力制冷、制热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期定检,确保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四)自制自研实验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使用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是指对于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察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的保持和维护。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经学院认定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当年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个人履职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个人在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本办法所述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实验室安全监管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制订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工大工程〔20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