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院作为湖北工业大学二级机构,共享湖北工业大学各类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教学资源。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学院自建实验(训)室、校企合作办学所建的实验(训)室。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培训竞赛和考试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服务教学的高水平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内容应体现综合性、设计性要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自制,发挥技术潜力,为教学和科研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环保与安全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实验室,创造清洁、环保、安全的实验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明确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安全责任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规范的环保和安全设施与举措。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须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需要与教学改革、师资队伍状况、安全防护、经费投入等因素。
第十四条 学院自建实验室按照申报、立项、论证、实施、监督、培训、验收、运行的流程建设。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更改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个流程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务部:协调组织各单位申报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立项、论证,报学院审批,立项后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二)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的管理、培训和验收工作,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场地、软硬件环境、采购的设备及软件的调研工作,做好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技术要求、设备参数的拟定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负责获批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购买参数论证、招采,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产入库等工作;
(四)实验与信息中心: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条件审核工作,配合申报单位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场地、软硬件环境、采购的设备及软件的调研、相关技术要求、设备参数的拟定、运行等工作,负责做好实验室建设期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实验(训)室建设按学院校企合作相关协议,由合作系部对接企业提出建设需求,学院合作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综合性强、开放性高的高水平实验室;鼓励各单位建设开放性实验室,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或撤销,需经实验室所属单位发起,资产管理部、实验与信息中心、教务部等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验与信息中心是实验室的统筹管理部门,各实验室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与信息中心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科学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验室耗材与设备维修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加强实验室资产管理,协助资产管理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做好全院实验室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四)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五)加强实验管理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与实验管理水平;
(六)负责实验与信息中心自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
(七)统筹安排全院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落实该学期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所属单位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负责实验室各项数据统计,完善各项记录日志,做好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自查,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四)结合学院实际,积极开放实验室,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特定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
(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老师。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负责实验课程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强化学生的实验技能,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评工作;
(二)实验技术与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调试、检测工作;做好本实验室档案、低值易耗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要严格遵照《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与信息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每学年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完善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钥匙管理、安全准入及消防等具体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做到“四防、五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验室突发事件处理应遵照《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与信息中心负责学院自建实验室评估工作,按照实验室运行状态、利用率、材料归档、设备完好率等指标建立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校企合作共建实验(训)室由所属单位及实验与信息中心,按照校企合作年度目标任务书指标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中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工大工程〔2013〕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