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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3)

作者:阮芳 时间:2024-06-03 点击数:

拔除“山头主义”的根系



   违纪案例


   某市委原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某在任职期间,常以“头人”自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身边亲属“行方便”、为不法商人“开绿灯”、为违法犯罪活动撑“保护伞”,不断巩固自己的“山头”地位。一些党员干部缺乏 “政治安全感”,与他套近乎,向他递“投名状”,以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更大的经济利益,导致清清爽爽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荡然无存,他自己也成为当地政治生态的“污染源”。



    法规适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余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案例警示  


余某搞“山头主义”的行为,表面上只是搞点“小圈子”、营造“小气候”、培植“小势力”,实际上带来了“大塌方”。他的所作所为造成了当地的“塌方式腐败”,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生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拦路虎”“绊脚石”,是修复、净化政治生态过程中必须剔除的“政治毒瘤”。

一些党员干部把擅权专政视为“有威信”,把拉帮结派当作“搞团结”,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把权力用于为“小圈子”服务,以致“山头”越来越多、越做越大,自己也成为凌驾于党纪之上的“特殊人物”。比如,某些党员干部以“教父”自居、独霸一方的行为,也是“山头主义”的典型表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必须让“山头主义”失去生存空间,坚决清除污染底泥和污染因子,驱散“政治雾霾”,扶正祛邪、正本清源,换来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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